各市發展改革委(糧食和儲備局)、財政局、應急局,沈撫示范區發改局、財政局、應急局:
為規范省級應急救災物資儲備管理工作,提高應急救災物資保障能力,省糧食和儲備局、省財政廳、省應急廳聯合制定了《遼寧省省級應急救災物資儲備管理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各地結合實際情況,遵照執行。
遼寧省糧食和物資儲備局 遼寧省財政廳 遼寧省應急管理廳
2022年4月22日
遼寧省省級應急救災物資儲備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提高自然災害應急能力,規范省級應急救災物資購置、儲備、動用及經費管理,切實提高應急救災物資使用效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自然災害救助條例》《中央救災物資儲備管理辦法》《遼寧省突發事件應對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省級應急救災物資是由省應急廳提出規劃計劃、統籌布局、統一調撥,由省糧食和儲備局負責收儲、輪換和日常管理,專項用于受自然災害影響人員的基本生活救助的物資(包括救災工作人員設備和裝備)。包括:
(一)省糧食和儲備局采購的應急救災物資;
(二)國家應急管理部調撥給我省的應急救災物資;
(三)省本級接收的社會捐贈的應急救災物資;
(四)通過其他途徑接收的應急救災物資。
第三條 省級應急救災物資堅持科學布局、定點儲存、專項管理、節約高效、統一調配、無償使用的原則,不得挪作他用,不得向自然災害受災人員收取任何費用。
省級應急救災物資實行統一規格、統一標志。省級應急救災物資的有關技術標準,依照國家有關部門制定的標準執行。
第四條 省應急廳負責承擔下列職責:
(一)提出省級應急救災物資的儲備布局、儲備需求、儲備規模和動用決策,確定年度購置計劃,根據需要下達動用指令;
(二)會同省糧食和儲備局負責編制省級應急救災物資儲備規劃、品種目錄,并明確執行標準;
(三)對各級應急救災物資儲備庫庫容和儲存物資數量進行抽查。
第五條 省糧食和儲備局承擔下列職責:
(一)省級應急救災物資的采購、收儲、輪換、報廢和日常管理等;
(二)根據省應急廳的動用指令,按程序組織調出、物資運輸;
(三)參照國家要求,負責檢查指導各級應急救災物資儲備庫業務工作,根據省級應急救災物資儲備規模和布局提出省級應急救災物資儲備庫布局、立項建議;
(四)省級應急救災物資儲備庫的建設、維修;
(五)將采購資金和費用列入省糧食和儲備局年度部門預算,按規定編制預算績效目標,并開展績效評價工作。
第六條 省財政廳負責省級應急救災物資購置和儲備相關經費預算安排和管理,及時下達資金,加強資金監管,組織實施全過程績效管理。
第七條 省級應急救災物資由省糧食和儲備局根據省應急廳提出的儲備布局意見,在指定的區域內選擇儲備庫儲存。
省糧食和儲備局委托市級糧食和物資儲備部門或市級應急管理部門(以下簡稱管理單位)管理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省級應急救災物資。
儲存省級應急救災物資的倉庫(以下簡稱承儲庫)承擔省級應急救災物資的日常管理。
市級糧食和儲備部門負責監督檢查本地區的省級應急救災物資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儲備管理
第八條 救災物資管理費用按照不高于中央救災物資管理費用標準安排,專項用于承儲庫管理儲存省級應急救災物資所發生的倉庫占用費、倉庫維護費、物資保險費、物資維護保養費、人工費、物資裝運費、物資報廢等項支出。
第九條 省應急廳根據全省自然災害特點、年度災害預警研判、應急救災物資儲備使用情況、報廢情況和剩余庫容情況,會同省糧食和儲備局于每年9月底確定下一年度購置計劃。
省糧食和儲備局應當于每年8月底前,向省應急廳通報全省可用于儲存省級應急救災物資的儲備庫基本情況(包括地理位置、剩余庫容等內容)。
省糧食和儲備局按照政府采購政策規定,購置省級應急救災物資。發生重特大自然災害等需緊急采購的,由省應急廳會同省糧食和儲備局提出緊急購置計劃,由省糧食和儲備局按緊急采購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條 管理單位應當按照省糧食和儲備局要求,組織承儲庫對新購置入庫物資進行數量和質量驗收。管理單位應在驗收工作完成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省糧食和儲備局報告驗收入庫情況。
承儲庫應當根據入庫應急救災物資的種類和倉庫存儲條件,制定應急救災物資入庫計劃,合理確定場地安排、作業人員、入庫順序、碼垛設計和貨架使用等相關事宜;配合質檢機構按比例對入庫應急救災物資進行現場抽樣檢驗,及時填寫《省級應急救災物資入庫單》(附件1),對檢驗不符合要求的應急救災物資拒收,并報管理單位、省糧食和儲備局。
第十一條 承儲庫應對省級應急救災物資實行封閉式管理,并達到下列要求:
(一)專庫或專區存儲,專人負責;
(二)建立健全省級應急救災物資儲備管理制度,省級應急救災物資入庫、保管、出庫等要有完備的憑證手續;
(三)嚴格落實安全生產管理規章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生產領導機構;
(四)制定應急預案,定期開展安全生產培訓和消防、防汛應急演練;
(五)承儲庫的設施和管理要按照國家有關應急救災物資儲備庫標準執行,庫房應避光、通風良好,有防火、防盜、防潮、防鼠、防污染等措施,配備相應的除塵、除濕、貨架、叉車等設施設備;
(六)其他應當達到的條件。
第十二條 省級應急救災物資及承儲庫設施設備不得用于擔保、質押、抵押或清償債務,未經批準不得用于投資、出租、出借以及合作經營等。
第十三條 承儲庫儲存的每批省級應急救災物資要有標簽,標明品名、規格、型號、生產批號、生產企業、數量、質量、生產日期、入庫時間等,并將卡片標簽置于明顯位置。
承儲庫要加強省級應急救災物資日常管理,做到實物、標簽、賬目相符。省級應急救災物資要分類存放,按要求碼放整齊,留有通道,嚴禁接觸酸、堿、油脂、氧化劑和有機溶劑等。
第十四條 省級應急救災物資輪換應當結合各類物資使用用途、儲存方式、使用期限等因素進行,由省糧食和儲備局商省應急廳制定輪換管理辦法并執行。
第十五條 承儲庫應當對省級應急救災物資進行年度盤點,非人為因素致使破損或老化嚴重不能繼續使用、超過使用期限無法使用的應急救災物資,經報省政府批準可做報廢處理。未經批準不得自行核銷或報廢。
承儲物資報廢依下列程序審批:
(一)對因非人為因素致使破損或老化嚴重的省級應急救災物資,由承儲庫向省糧食和儲備局提出申請,填寫《應急救災物資報廢登記表》(附件3)。由省糧食和儲備局委托省級及以上的質量檢驗機構進行檢驗并出具質量檢驗報告,并組織專家對物資性能進行評定,形成處置意見;
(二)經專家評定,可報廢的省級應急救災物資由管理單位組織承儲庫進行清產核資,委托具有資產評估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資產評估,及時將評估報告隨同申請文件一并上報省糧食和儲備局、省應急廳;
(三)管理單位組織承儲庫對報廢物資采用綠色環保的方式處置,對報廢物資的可利用部分應充分利用。省級應急救災物資報廢殘值收入,全部上繳省國庫。
第十六條 管理單位應會同承儲庫,于每年6月30日、12月31日前向省糧食和儲備局書面報告半年和年度省級應急救災物資儲存情況,報告應當包含下列內容:
(一)物資入庫、出庫、輪換、處置以及庫存物資情況;
(二)管理經費收入、支出和結轉情況;
(三)本年度工作計劃;
(四)可用于儲存省級應急救災物資的儲備庫基本情況等。
省級應急救災物資數量發生變動后,省糧食和儲備局應及時向省應急廳和省財政廳通報。
第三章 調運管理
第十七條 各市應對自然災害時,原則上應先動用縣、市級應急救災物資,在縣、市級應急救災物資不足的情況下,可申請使用省級應急救災物資。
申請使用省級應急救災物資應由市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以下簡稱申請單位)向省應急廳提出書面申請,書面申請內容包括:
1.災害發生的時間、地點、種類,具體災情;
2.縣、市兩級儲備物資總量及使用情況;
3.申請省級應急救災物資品種、數量和分配方案等。
第十八條 省應急廳根據申請,結合全省省級應急救災物資布局,統籌提出調撥意見,向省糧食和儲備局下達調撥指令。
省糧食和儲備局根據調撥指令下發調運通知至管理單位,抄送省應急廳、申請單位和承儲庫。管理單位督促指導承儲庫做好調運工作,物資出庫時,應填寫《省級應急救災物資出庫單》(附件2)。
省級應急救災物資出庫遵循“先進先出、存新出舊”原則。管理單位、申請單位要將調運進度、物資接收情況及時報告省應急廳、省糧食和儲備局。特殊情況下,也可按省應急廳電話通知調運,后補相關手續。
第十九條 管理單位接到省糧食和儲備局調運通知后,應立即要求承儲庫安排調運力量,原則上6小時內完成應急救災物資的發運工作,盡快運抵災區,并代墊運輸費用。
承儲庫應及時建立物資緊急調撥運輸機制,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典型合同的有關規定執行,對調運的省級應急救災物資進行全面保價。
第二十條 接收單位或部門應在物資運抵指定目的地后的30日內與承儲庫完成結算,調運費用由接收物資的市或縣級人民政府安排。
接收單位或部門應對承儲庫發來的省級應急救災物資進行清點和驗收,及時向承儲庫反饋,若發生數量或質量等問題要及時協調處理,并向省應急廳、省糧食和儲備局報告有關情況。
第四章 使用和回收
第二十一條 省級應急救災物資調撥給受災地區后,所有權歸受災地區市或縣級人民政府。
第二十二條 應急救災物資主要用于受災群眾,應堅持按需要發放和使用的原則。應急救災物資可用于低保戶、低保邊緣戶、特困人員的基本生活保障,按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履行申請手續,經省應急廳批準后調撥,但僅限于衣、被類應急救災物資。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擴大使用范圍,不得截留、挪用。
發放應急救災物資前,應對應急救災物資進行外觀檢查、數量核對,確保質量。發放應急救災物資必須登記造冊,建立臺賬,并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發放使用應急救災物資時,應做到規范有序、公開透明、賬目清楚、手續完備,保障受災群眾在最短時間內得到及時有效救助。
第二十三條 省級應急救災物資分為回收類物資和非回收類物資。
下列回收類物資,均需回收處理:
(一)非直接發放給受災群眾使用的物資,含救災指揮帳篷、大型照明設備、大型凈水設備等;
(二)發放給受災群眾使用不滿6個月的單帳篷;
(三)發放給受災群眾使用不滿12個月的棉帳篷。
下列發放給受災群眾使用的非回收類物資,不再回收:
(一)棉被(褥)、棉大衣、毛巾被、睡袋、應急包等被服類物資;
(二)折疊床、爐具等生活消費類物資。
第二十四條 可回收應急救災物資由縣級應急救災物資管理單位組織指導災區相關部門進行回收,由縣級儲備庫負責維修、清洗、消毒和整理后,作為縣級應急救災物資存儲?;厥諔本葹奈镔Y產生的費用由市或縣級人民政府安排。
對沒有回收價值的回收類應急救災物資,由縣級應急救災物資管理單位組織指導災區相關部門統一進行排查清理,由縣級儲備庫按照規定程序報廢。
回收工作完成后,市級應急管理部門應會同本級應急救災物資儲備管理部門及時將應急救災物資的使用、回收、損壞報廢情況,以及儲存地點和受益人(次)數,報省應急廳、省糧食和儲備局。
第二十五條 省政府有關部門(單位)、駐軍申請省級應急救災物資用于演練演習、衛生防疫等突發事件的,由相應的省級議事協調機構提出需求,或經省政府領導審批同意動用的,省應急廳根據應急救災物資實際情況,統籌調撥。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六條 承儲庫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省糧食和儲備局責令其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調出其儲存的省級應急救災物資:
(一)拒不執行省級應急救災物資入庫、出庫指令和有關管理規定的;
(二)未經批準,擅自動用省級應急救災物資或變更儲存地點的;
(三)虛報、瞞報省級應急救災物資數量的;
(四)因管理不善造成省級應急救災物資缺失、質量明顯下降的;
(五)拒絕、阻撓、干涉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履行職責,造成嚴重后果的。
第二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在省級應急救災物資儲備管理和監督活動中,騙取、截留、擠占、挪用財政資金的,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規定,給予查處。
第二十八條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在省級救災儲備管理和監督活動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紀處分法》等法律法規給予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各地可根據本地區救災物資管理職責分工,參照本辦法制定地方救災物資儲備管理辦法。
第三十條 本辦法由省糧食和儲備局、省應急廳、省財政廳依各自職權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應急救災物資儲備的種類、規模和數量等信息原則上不予公開。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試行?!哆|寧省省級救災儲備物資管理辦法》(遼民發〔2015〕13號)同時廢止。